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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债权转让掩盖非法代理 吉林省延吉法院判决揭穿"职业索债"套路

2025-04-02 09:43:0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欠钱的拒不还钱,债主想要回自己的钱却变得越来越难。鉴于要债难、且诉讼维权可能会耗费时间和精力这一现实情况,便有人动了替人要债而从中牟利的歪心思。近日,吉林省延吉市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尹永杰依法审理了一起披着债权转让外衣,代替债权人要债后从中抽取利润的案件。

2020年3月,石某和柳某在汪某处购买货物,价格为1.23万元,购买当天石某二人向其出具欠条,并承诺一周内付清货款,然而石某二人未按约定期限结清货款。汪某多次讨要未果,且被石某二人拉黑删除了联系方式。2023年3月,汪某与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石某二人所欠的货款债权转让给章某,并依法将转让事宜以发短信的方式告知石某二人。之后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与经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债权转让协议、线上聊天记录及欠条等证据得知,在汪某多次要债无果后,章某主动向汪某提出将案涉债权无偿转让给章某,如果章某能将案款要回,二人将把案款进行一人一半的比例分配。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虽与汪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事宜通知给石某二人,但结合法院调查情况,汪某与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让章某为其清收案涉欠款,并在欠款追要成功后与其分配案涉欠款,并没有真实的债权转让合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章某与汪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不能视为章某取得了案涉债权。另查明,章某在该法院审理的多个案件中,均以债权转让及诉讼追债的方式从中牟取利益。章某的行为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之名行委托诉讼代理之实,变相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盈利,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章某负担,并引导债权人汪某自行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判决后,章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结合章某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庭审中陈述可知,案涉债权转让实际是章某为了通过诉讼方式从中牟利的虚假转让,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代理属于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表明诉讼代理业务属于法律特许经营的业务性质。如果任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有偿的诉讼代理行为,并参与诉讼活动,势必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正当权益。本案中,章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人员的情形下,多次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变相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盈利,与现行法律相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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